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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刊] 为获10%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追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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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4日 点击数:
 

最近一段时间,沪指虽然已击穿2800点,但仍有不少上市公司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而上下奔波。为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未来公司利润影响如何,不少上市企业纷纷前往律师事务所咨询,现结合相关成功案例和有关税收法规政策予以清理和解读。

2008年1月1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下称《办法》)的出台,紧接着1月30日国家税务局下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17号(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将享受新税法中优惠政策15%的税率。在税收优惠政策之下,自然有不少企业想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依据《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公示与备案

一、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二、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三、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六、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认定首先强调自主知识产权

新近执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对于部分上市公司而言是个麻烦事。认定条件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等六个缺一不可,就申请认定的企业中有40%将可能被刷下。

同时,《办法》规定,新设企业不能马上享受优惠政策,明确了注册一年以上的经营时间的要求。天津普林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算比较顺利,他们的硬件一直都是达标的,认定的成功与否对于公司税后利润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如果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不成功,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显著增加,同等销售收入下净收益显然会下降,利润将可能大规模缩水。

据深圳市《2006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6年底,深圳市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505家。深圳市政府人士透露,赶在《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前,深圳市2007年认证的企业总数达到约3000家。而据各地科技系统的不完全统计,上海市历年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突破上万家,排在各市之首。另外,江苏省科技厅公开数字显示,截至2007年底,江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达5286家。

上市于2007年5月16日的天津普林(002134),是一家以高精度印刷线路板的生产和研发的企业。2007年一季度,该企业通过了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被业界称为成功的典型案例。

虚假申报将面临严厉处罚

对于那些原有高新资质的公司,如果达不到高新认定的新标准,为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应当将原有公司的有关业务或组织结构进行分解或合并,剥离出符合高新标准的部分进行认定。

原有很多外资在中国投资设立了依托外国技术专门从事产品简单加工外销的上市公司,此类公司虽然挂名高科技企业,但是实际上并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新标准下必须要进行业务转型才有可能重新认定为高新。

同时,《办法》中指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而且,这种责罚对认定过程违法的处罚具有追溯性。企业认定成功后,也要控制税务风险,担当社会责任,否则会被取消,5年不被受理申请,经营业绩下降。

根据《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将享受新税法中优惠政策15%的税率。
而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原具有高新企业中将有60%、甚至更多的企业面临失去高新资格,从而无法继续享受高新企业优惠的挑战。

2008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规定对新办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这是国家对新办软件企业的一项重大激励措施。

认定将大幅影响上市公司业绩

天津普林之前就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处于12%,上市之后股权投资分布结构不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办法,25%的税率和现在税率15%比较肯定还是有差距。

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这样一个情况:对上述国家出台的鼓励政策,许多新办软件企业觉得有盼头,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扶持达到企业的快速发展的目的。但因为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导致了有税收优惠而无法享受的情况发生。

比如,某上市公司子公司本来是在原标准下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7 年,公司的利润(理想模型:假设应纳税所得额=利润)为1亿,该公司当年仍在免税期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以后,由于该企业无法达到高新认定的新标准,被取消高新资格,则同样1亿的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万,2007年度新增所得税税负2500万元。

如果该公司在2007年已经进入了所得税减税阶段,则按照新所得税法实施前的高新企业一般优惠税率15%计算,2007年应缴所得税款为1500万,同样的利润在两个年度仍有1500万元的差距。

因此,高新复审认定成功与否对于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是巨大的。如果无法通过复审认定,则会给其相关子公司出现10%-25%的所得税负担差额,这将直接影响到整个上市公司的利润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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