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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闽旭——原安徽省副省长受贿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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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3日 点击数: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2007年12月27日对原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闽旭是福建邵武人,曾在部队服役,转业浙江后曾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1999年1月,他被中组部交流至安徽工作,并先后担任池州地委书记、池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5年6月17日,被任命为安徽省副省长,分管民政、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等。2006年8月被免去副省长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其中,在何闽旭任职池州期间,仅在池州从事地产开发的浙江商人刘培龙就多次以各种名义向其行贿30万元左右。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当处以死刑。但鉴于其被审期间主动交代罪行,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除经济问题,另据披露,何闽旭并涉及渎职和生活作风问题。在其被任命为安徽省副省长不久的2005年6月26日,池州发生一起“严重群体性暴力事件”。据称,当时未卸任池州市委书记的何闽旭,正在池州市辖的九华山上,接到报告后不闻不问,没有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严重失职渎职。此外,其还身陷权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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